德育园地
  1. 德育动态
  2. 阳光心理
  3. 安全教育
  4. 法治教育
  5. 健康教育
  6. 家校园地
  7. 社团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11-02 18:38:00      点击率:【打印文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高中)的办学行为,发挥省示范高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保障和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修订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示范高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
        1、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各校不得搞“一校两制”。
        2、各校不准开设重点班,不得分快慢班。
        3、各校举办的实验班、特色班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要严格执行报批的课程方案,且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要切实按照规定实行高、初中分离,并且不得以改制为名高收费。
        5、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严格按照《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安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控制班额。
        6、在新闻媒体及其它任何场所发布广告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招生宣传中不得对学生及家长做无原则的承诺,不得违背招生政策。
        7、在高中招生中尊重学生志愿,严禁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争抢生源。
        8、招生中,除国家、省规定外,其它竞赛成绩均不作为初中升学加分依据;特殊情况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9、未经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10、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并确保择校生在受教育、评价和升学等各方面与统招生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
        二、教育教学管理
        1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科目、课时数,坚决禁止占用艺体类科目和综合实践类课程课时补习文化课。
        12、所选用的教材必须是列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未列入目录的教材不得选用。开设校本课程确需配套材料的,可以讲义形式在本校范围内使用,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13、严禁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练习册、考试卷等各类资料。教师个人、教研组、年级组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资料。
        14、控制学生每日在校的文化课学习时间,非毕业班不得在任何时间组织有偿补课。毕业年级因正当理由需补课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学校统一安排。
        15、科学安排考试次数,严禁公布学生的考试排名,严禁按考试成绩排学生座位。
        16、组织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必须是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竞赛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17、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师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管理制度,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质量,把课堂教学效果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19、任用学生干部应坚持量才录用和多数学生得到锻炼的原则,应采取平等竞选、民主表决的方式,并定期轮换,使更多的学生有当学生干部的锻炼机会。班主任应民主管理班级,不得利用班干部做人情或谋取私利。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须把握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20、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强行压制,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班级和教师均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
        21、加强诚信教育,严肃各类考试纪律。
        2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
        23、切实承担维护师生安全的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房屋倒塌、触电、溺水、食物中毒、煤气中毒;防止在交通、集会、理化实验、劳动、文体活动、旅游以及课间活动中的人身伤亡等事故。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认真处理。要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专题教育,加强对学生吸毒的防控工作。
        24、加强德育和法治教育,把在校生违法犯罪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三、学籍管理
        25、严格执行《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防高考移民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转学、休学、留级、借读等制度,做到不接收无学籍学生,不随意将学生劝退或除名,毕业班学生不随意办理转学或休学,不办理以变换就读年级为目的的转学。跨省转学必须提供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证明。
        26、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籍管理库,一个学生一个学籍号,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普通高中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就读学校、中考各学科成绩、高中会考成绩、高考成绩等信息要纳入学籍库。加强学籍的动态跟踪管理,促使生源有序流动。
        27、不得占用学校资源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接收复读生插班就读。
        四、教师队伍管理
        28、严格编制管理。学校编制的使用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格按照省颁编制标准控制非教学人员的比例,积极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人员的补充必须优先考虑专任教师,按照公开招考、择优选聘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9、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教师同时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学校可以解聘教职工,教职工也可以辞聘。对不合格人员、拒聘人员和落聘后不接受转岗、轮岗安排、不参加转岗培训人员,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辞退。
        30、加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教研、科研文化氛围,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专业素质。既要拓宽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提高本学科的教学水平,又要努力学习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向综合性、全方位发展。
        31、逐步建立平等、和谐、新型的师生关系,提倡民主式、探究式教学方法,教给学生学习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教师不得在上班前饮酒,不得在课堂抽烟、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参与赌博等活动;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规搞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其他教育机构代课;不得乱订乱发教辅资料以及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的钱物。
        五、制止乱收费
        33、示范高中收费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
        34、向学生收费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不得超出规定数额加收或乱立名目收费。属于按规定代收费的,要定期公布,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教研组、年级组、教师不得乱收费,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35、学生个人保险应由其家长自愿自行办理,严禁学校、班主任参与代办,一律不得向学生强行收取没有政策法规规定的费用。
        36、不得以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色班”等名义另行收费。
        六、责任追究
        37、示范高中有违反本《意见》行为的,视情节由省、市、县(市、区)对学校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对学校的责任追究:
        (1)责令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纠正错误行为;
        (3)三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
        (4)撤销示范高中称号。
        (二)对示范高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4)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5)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考核评估
        38、各示范高中每年要对照本意见进行自查、自纠。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不定期地对各示范高中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评估,监察室与相关职能处室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9、各市、县(区)教育局每学年(或学期)要对所属示范高中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对各校的评估,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批评后进,处理违规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通报全省。
        40、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公办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可参照执行。
        41、本意见自2004年11月月1日起开始执行。
        42、本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