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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肥西县中小学教师用机管理与使用办法》

    发布人:县教育局      发布部门: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6-04-11 16:52:16      点击率:【打印文章】

    肥西县中小学教师用机管理与使用办法

    肥西县教育局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推进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提高信息化教学课时覆盖率、学科覆盖率,提高教学有效性,不断提升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县教育局为全县专任教师配备一体机电脑。为加强学校教师用机的管理与使用,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推进信息化教育教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置范围和对象
        一、全县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且当前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课时量原则上要达到一个教师正常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村小、幼儿园教师列为第二批),五年计划、逐年配足、逐年更新。

        二、学校后勤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图书室、教务室等有关教辅人员)等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配置。

    第三条  配备形式

        学校教师用机采用个人借用和保管的配备形式。教师借用的教师用机是学校固定资产,是服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工具。每位教师限用一台,个人仅享有其使用权、保管权,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使用有效期五年后由学校作固定资产注销处理。

    第四条  使用管理  
        一、教师用机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和粘贴标签,采用“借用保管”方式由教师个人使用保管。教师必须填写教师用机借用信息卡(见附表),教师用机借用期限为5年,到期后由学校统一收回后作固定资产注销处理。借用教师必须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机随人在,在教育教学中高效利用,不得闲置于家中使用或挪作他用,有上述情况发生者,学校将收回教师用机并报县局处理。
        二、教师应加强电脑应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应用能力。任何个人无权更换配置的教师用机及其配件,不得擅自对教师用机进行拆机、改装、扩容、升级,不得借与校外人员使用或与他人交换,如有违反,学校将取消其教师用机借用权利。
        三、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电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教师用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功能,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禁止利用教师用机在工作时间进行聊天、游戏、炒股、看电影、娱乐等非教学活动;不得查阅、存储、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和从事违法活动。
        四、学校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硬、软件环境,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及网络教研、网络备课活动。
        五、教师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在移动、携带和使用中,应精心使用,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和损坏。教学人员应积极、合理地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教师用机,如在教育教学中长期不使用教师机,或主要用于非学科教学的,学校教务部门指出后仍不能改进的,学校有权收回其配机。
        六、使用教师用机后,按规定把教学过程中生成的教案、课件、练习、试卷、成绩分析和其他资料等及时传送到学校教学资料库中,以实现资源共享;非教学人员的办公资料应妥善保管,重要内容应及时做好备份,不得遗失。
        七、教师有调离、离退休、离职离岗、请假(3个月以上)等岗位变动情况的,离开前应将教师用机交还学校,学校检查无误后及时作好交接等相关手续。逾期拒交学校者视其实际情况将从其工资中扣除时价,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教师用机交回县局装备电教办。
        八、学校每学期(年)针对借用教师用机的教师,对电脑外观、卫生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若电脑外观损坏、卫生差者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资格;若发现存有不良信息的内容(包括游戏、非法内容、不健康内容等),取消本学年评先资格,并收回教师用机,取消其使用资格。

        九、学校成立管理维护机构,定期对教师用机进行集中检查和保养,使用者不得拒绝。各借用人应能独立承担起常规的系统维护、病毒库升级、杀毒等工作,每台教师用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后方能联网使用。如有正常使用故障,应由学校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学校管理维护机构通知公司售后部门进行维修,否则产生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报废处理
        一、严重损坏(非人为因素),维修费用过高的或无法修复的;
        二、超过使用期限(例如5年以上),一体机核心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使用指标的;
        三、机型已经淘汰,主要部件无法补充,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四、使用中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第六条  赔偿责任  
        一、不得随意撕毁、涂改或损坏教师用机上的标签、标志、标贴等保修标记。如发现有标签或保修标志故意损坏的电脑,产生维修或部件的费用将由教师个人承担。
        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将教师用机交还学校时,必须经学校检查,若有人为损坏,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若电脑或其部件遗失或被盗,借用人可购买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教师用机进行赔偿(要求必须能正常使用)。教师用机交回学校时都应能够正常使用并不低于原有配置,符合合理损耗程度,否则借用人应承担维修费用。
        三、服务质保期后,由于借用人明显使用不当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摔坏、进水等)损坏,维修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对一体机易耗品(鼠标、光驱)学校不予更换;自行保管中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等,由教师个人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费用;如有正常使用故障,应由学校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学校管理维护机构维修或通知公司售后部门进行维修,如产生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个人私自维修或升级,学校不承担费用。

        四、因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善、自行拆装或自行维修教师用机等原因,导致使用故障的,由当事人按市场上相同品牌和规格的配件价格赔偿,如无相同品牌按市场上同一级别品牌、规格的配件价格赔偿(不折旧);导致整机损坏或丢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三月内,照原价赔偿;一年内,赔偿3000元;一年后,赔偿2000元。学校不再为导致整机损坏或丢失的教师配置教师用机,办公、教学需要由教师自行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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