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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教育局《关于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县内公办学校教师兼职代课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02 23:57:00      点击率:【打印文章】

    关于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公办学校教师

    兼职代课的通知

    各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教育培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及《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办学行为的通知》(政办〔20139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含有办学许可证和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聘请公办学校教师兼职、代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建设,培养自身高素质稳定的专业教师;

    二、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县内公办学校教师兼职、代课;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接纳县公办学校教师带大批量学生补习,第一次发现提出严重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教育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不定时暗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情况;

    四、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兼职代课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公办学校教师兼职代课一经发现,将严肃批评,责令整改;执意孤行,不听告诫的,年度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连续发现三次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申办资格,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取缔;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觉遵守各自的办学章程,诚信办学,规范办学,合法办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培训环境。

    特此通知

                                          肥西县教育局

                                          2014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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